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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起合作开发技术性能否变成唯一专利申请人

阅读数:725次  发表时间:2022-11-19 12:40:40   专利申请人  

根据国家《合同法》第三百四十条:合作开发完成科技发明,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之外,申请专利的权力归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共有。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申明舍弃其共同的专利申请权的,需要由另一方直接申请办理或通过别的多方一同申请办理。申请者获得专利的,舍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能免费执行该专利权。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愿意申请专利的,另一方或者其它多方不可申请专利。当事人一方出售其共同的专利申请权的,别的多方具有以相同条件下优先选择转让的权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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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而,如贵公司与研究院的合作开发协议中,未约定过科技成果的所属,则应该和研究室一同做为专利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。贵公司还可以通过与研究室达到《补充协议》,承诺申请专利的权力归属于贵公司;或与研究室开展商业洽谈,由他们出示舍弃一共有专利申请权的申明,商谈取得成功,企业就可以做为该专利申请的唯一申请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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